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解释】本条规定,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合同将直接限制委托人和第三人的规定。
委托合同产生代理关系。内地法律部门对代理人的规定一般是在民法总则中制定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活动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委托合同产生行纪关系。属于大陆法律部门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一般在民法债务编制中规定行纪合同。行纪人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活动的直接后果由行纪人承担,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纪合同解决。
纪律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于经济贸易中的特殊情况,但不能适用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所有情况。英美法律部门间接代理的规定和内地法律部门商业代理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活动的后果由客户直接承担。在对外开放过程中,由于外贸经营权等原因,受托人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代理活动。根据代理制度的原则,适应经济贸易中相关代理的不同要求,考虑客户、受托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借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等相关规定,规定了本条、客户的干预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下列条件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是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是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第一,第三人清楚地了解受托人和客户之间的代理关系,即第三人知道受托人是客户的代理人;第二,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时了解受托人和客户之间的代理关系,如果您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则事后知道,本条的规定不适用;第三,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只限制受托人和第三人,则本条的一般规定不能适用。这里有证据证明合同只限制受托人和第三人。例如,受托人和第三人同意合同只限制第三人和受托人,不涉及他人;交易习惯表明合同只限制受托人和第三人,如纪律合同;有证据表明,如果委托人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不会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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