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收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罚。威胁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本文是关于防止未成年人被教唆、胁迫、引诱违法犯罪的规定。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每个人都应该关心和照顾未成年人,以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是不允许的,应当严格禁止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此外,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构成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因此,本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这里所说的“教唆”,是指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唆者本人不一定直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里提到的“胁迫”,是指对未成年人进行威胁、恐吓、精神强迫,迫使未成年人不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里提到的“引诱”,是指未成年人以金钱、物质利益等利益诱使未成年人犯罪。有人煽动、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学校一经发现,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请求公安机关处理。有人煽动、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学校一经发现,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请求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这里规定的“依法查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报告的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调查,分别有不同的情节、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刑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教唆、胁迫、诱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使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胁迫、诱使他人的行为处罚。”第17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后果严重的;(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18岁以下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打击举报人、证人报复;(四)屡犯不变的。”根据上述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构成刑法共同犯罪分类“教唆犯”,即使教唆犯没有直接犯罪,也与被教唆犯罪的未成年人构成共同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胁迫和引诱也构成共同犯罪。在处罚方面,应当根据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考虑到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容易被教唆,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教唆的未成年人没有犯教唆罪,教唆的人也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除公安机关收到报告后及时查处外,本条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这里所说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主要是指教唆、胁迫、引诱犯罪的未成年人,不按照教唆、胁迫、引诱者的意愿,可能受到伤害,教唆、胁迫、引诱的未成年人可能受到伤害。接到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报告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了解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是否受到威胁。如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威胁,如立即制止未成年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并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或必要控制教唆、胁迫和诱使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派人保护未成年人,以有效保护其人身安全。公安机关收到教唆、胁迫、诱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报告后,不及时调查、处罚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不负责任或者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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