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0日,高天虎又向湖北省公安厅厅长寄出题为《为上告一个持枪犯罪团伙 女儿惨遭奸杀 政府调警毁尸》的控告信,信中称:“宾馆老板逼我女儿卖淫,被当官的活活害死”。随后,湖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派出工作组,对高莺莺死亡事件展开复查,仍然得出高莺莺系坠楼自杀身亡的结论。因联系不上高天虎,工作组于同年3月23日将复查结果告知了高天虎胞妹高玉枝,要求高玉枝尽快通知高天虎与工作组联系,并提供死者内裤这一重要物证进行检验。高天虎得知结论后,并未与工作组联系,又于2005年向湖北省公安厅寄出题为《状告一家有后台的黑宾馆》、《百姓盼青天》两封控告信,继续控告王淑军。
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高天虎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杂志等媒体记者采访时,提供了上述控告材料,导致媒体大量报道失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7月上旬,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襄樊市公安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再次对高莺莺死亡事件进行复查。通过对原始现场进行复勘及人形模特模拟实验等技术侦查手段,仍然得出高莺莺系坠楼自杀身亡的结论。7月16日,联合工作组为核实证据,在河北省新乐市协神镇笔头村找到在此打工的高天虎。
7月18日,经公安民警做工作,被告人高天虎将一直由其保管的高莺莺死亡时所穿衣物送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7月21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如下鉴定结论:“所检高天虎提供的粉红色竖条纹毛衣、蓝色白色条纹的秋裤及黑色外衣上提取的血迹的所留个体与高天虎符合单亲遗传关系;所检高天虎提供的白底色兰花内裤上的精斑是高天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天虎在其女高莺莺自杀坠楼死亡后,将自己的精液留在高莺莺死亡时所穿内裤上,伪造证据,捏造王淑军指使他人奸杀高莺莺的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对王淑军进行诬告陷害,意图使王淑军受到刑事追究,并向有关媒体提供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出现大量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公安机关对高莺莺死亡事件两次复查,侵犯了王淑军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高天虎提出高莺莺不是自杀坠楼死亡的辩解意见,经查,事发当时老河口市公安局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即已确认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后公安机关经过两次复查排除了高莺莺意外失足和被他人强制坠楼的可能,均得出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的结论,该结论法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高天虎的诬告陷害行为并未使被害人王淑军受到刑事追究,且其女高莺莺自杀坠楼死亡已是家庭不幸,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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